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伯光、肖冬强、肖赞、肖?、刘铁苗、刘周朝、李光全、万朗平、肖胜秋、肖志波均系涟源市人,上述团伙成员从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间,在娄底城区、涟源市、双峰县等地以“了难”为由,抢劫作案4次,抢得现金43840元、金项链1条、金戒指2枚、手机2台,致2人轻微伤。在2006年4、5月份和2006年12月份,敲诈勒索作案2次,敲诈勒索金额12万元,得4.2万元。从2006年7月至2007年1月间,在娄底城区、涟源市蓝田镇、金石镇、斗笠山镇等地,共计寻衅滋事7次。从2007年2月至至6月期间,在娄底城区的宾馆开设赌场,用扑克牌做赌具,非法牟利达230000余元。为增强犯罪势力,刘伯光还从外地购得一支手枪用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