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为法治经济,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其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则。
企业退出市场的原因:一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二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撤销。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如何进行企业清算,企业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目前在认识上和司法实践中很不一致,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对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企业的诉讼地位、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如何进行企业清算等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由于对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原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诉讼主体资格以及清算组织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一致,相同的情况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造成司法混乱,甚至会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工作效率和裁判的社会效果,是民商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理论与实务界普遍认为,企业法人如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直至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企业的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其民事主体依然具备,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财产不知去向或者被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侵吞、藏匿,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与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未依法进行清算以及负有清算义务的清算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清算义务不无联系。因此,有必要对企业退出市场时,如何确保企业如期如实依法进行清算,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进行探讨。本文拟就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的诉讼地位,企业清算责任的承担以及如何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实现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问题
1、 企业被吊销或撤销的诉讼地位
企业被吊销,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企业法人管理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企业法人有虚假登记,超范围的违法经营、年检中的虚假申报、以及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这种行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后果是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最终导致企业法人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其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可以起诉、应诉。从程序上,它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实体上它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清算的,或者因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企业法人上级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企业被撤销,是企业法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部门撤销。企业因撤销而注销其法人营业执照的属法人终止,企业被注销后,企业法人资格消灭,即企业法人的终止。企业法人的终止,是指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注①。企业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是企业法人在实体上的消灭。同样,企业营业执照被撤销后交其注销前企业法人仍可以对其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并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的诉讼主体及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经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清算组织是指负责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也称清算人,即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注②。主要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依法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法人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处理。”《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上可以看出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该企业有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人债务的,清算组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没有清算组的,负有清算之责的责任主体是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目前对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清算组织仅代表企业对内进行清算,对外代表企业起诉应诉,在责任承担上,应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清算组织是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后,为企业法人清算而设立的独立于企业法人的,应承担原企业法人财产有限的责任。笔者认为,由于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期间,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清算组织仅是代表企业法人进行清算活动的组织,因此,原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二、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的确定
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使企业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的清算主体即是对被吊销或撤销的企业的债权、债务负有清算责任的组织机构注③,针对我国法律规定和企业的不同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类清算主体:
1、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其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企业,国有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其投资者是集体组织,我国通常称之为开办者,这类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开办单位是清算主体。
3、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联营各方是企业股东。联营企业终止后,联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与此相关的合资企业,参股企业等由多个股东、多个发起人成立的企业,各发起人都是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主体。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其投资单位具有单一性,即母公司。所以,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是公司的各股东,《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因此,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18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员。根据此条规定可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不都是清算责任主体,只有经过股东大会确定的,个别股东才对公司终止后对公司负清算之责。基于此,如果股东大会不是股东人选,清算主体不能确定。《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终止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本人认为,如果股东大会没有选定股东人选,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为清算主体,其理由是董事会的成员都是股东,股东会又都由董事会召开。
三、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的民事责任
前文提到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在其注销前,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起诉、应诉等诉讼活动,且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注④。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这类企业为了逃避民事责任,没有依法进行清算,造成企业的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在执行时,因找不到债务人,无法查清债务人的具体财产,判决很难得到切实执行。另外,一些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通过编造虚假清算文件,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以逃避理应承担的债务。征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对吊销或撤销的企业,要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企业法人依法进行清算时,民事责任的承担
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是企业在退出市场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的必经程序。清算组在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的过程中,要尽可能保全企业的财产,采取合法的措施收回企业的债权,实现企业的财产保值、增值,避免企业财产因无人管理而造成流失、贬值,甚至出现私分企业财产的状况。清算组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企业法人以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有限责任。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一种现象,其主要特征是:首先,法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于国家、其他法人或法人成员,其次,法人仅以自己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若法人的财产是由其成员出资形成的,法人的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法人的债权人不能请求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清偿法人的债务。若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时,则企业法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按破产程序清算,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受偿,不足清偿部分被合法消灭。
2、企业法人未尽清算责任时,民事责任的承担
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其开办者、投资者为规避债务,不仅未及时依法进行清算,且侵占企业法人的财产,造成该企业法人的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同,无法区分的,系利用该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逃废债务,根据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应当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出资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从其法律特征看,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是开办者和投资者有违法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7条的规定;二是有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损害事实存在;三是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者主观上有过错;四是开办者和投资者的违法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应认定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者对债权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即在找不到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经营的财产时,应当把企业法人及其开办者、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并判决由企业法人承担清偿责任,开办者和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其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时,由开办者、投资者连带偿还。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通过加大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来防范实践中借企业解散之机逃废债务的恶意行为,以加大规范民事主体退出市场的力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3、企业法人未清算就已注销时的民事责任,即清算义务人的对公承诺产生的民事责任。
这种民事责任产生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该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该条例《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时,只要企业法人的出资者、开办者向其出具了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即可办理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对这种承诺如何看待,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上述规定将出具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与清理债务完结作为注销的两个同等条件,该承诺的结果就等同于清理债务完结的结果,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企业法人债务的偿还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鉴于实践中清算义务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承诺五花八门,故应分别予以对待,对于明确承诺承担偿还责任的或者承诺予以担保的,应当按照其承诺由其承担偿还责任或者担保责任;如果仅仅承诺负责处理的,则不宜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而应由其承担清算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承诺负责处理的,不应免除其对企业法人债务的民事责任,否则,容易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应由其在造成企业法人财产损失的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有利于保护解散企业债权人的权益,也比较符合清算义务人所作承诺的原意。对于清算义务人在申请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时,如果企业法人未进行清算,但故意编造清算完毕的事实,骗取注销登记的,因企业法人始于登记,终于注销,注销后不可能再恢复,故企业法人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便不再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该企业法人的债务没有清偿即被注销,这是由开办者、投资者主观故意造成的,可推定其开办者、投资者把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占有,应由其开办者、投资者承担偿还责任。
四、审判实践中,被吊销或撤销企业的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企业法人出现被吊销或撤销或被注销等解散事由后,直接影响着企业法人债权人的利益,近年来,有关涉及企业解散,请求法院保护债权实现的案件逐渐增多,特别是针对一些乡、镇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因未及时清算,造成其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无人清理,许多企业甚至借企业解散之机逃废债务,债权人诉诸人民法院时,因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缺乏相应的规定,有的法院在无法找到被诉企业时,简单的以诉讼主体不存在,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有的法院没有仔细查明和区分企业是否出现解散事由以及解散企业的清算情况,简单地判决由企业开办者承担清偿责任,企业债权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立案指导。对债权人起诉有解散事由的企业清偿债权时,应指导当事人认真调查企业的状况,是否被吊销或撤销,是否已经清算,是否已经注销以及企业目前的财产状况,并根据企业的现状确定起诉的被告主体,以免错告或漏告,同时也便于正确确定其诉讼请求。
二是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时,应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请求,根据解散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作出正确判决。1、对企业解散时,企业法人依法进行了清算,根据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及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判决由企业以自己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2、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后,不清算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不尽清算义务的,因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者违反了“依法清算”这一法定义务直接给债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找不到解散企业法人的财产时,应将企业法人、开办者、投资者作为共同被告,并判决企业法人承担清偿责任,开办者和投资承担连带责任。3、企业法人未经清算程序,开办者和投资者采用欺骗手段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因该企业无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再承担民事责任,应判决由开办者、投资者承担偿还责任。4、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主管部门对企业清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6个月内清算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清算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清算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造成企业法人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损失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其营业执照后,只要未办理注销登记,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仍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加诉讼,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在合法清算期间,由企业法人独自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应对解散企业进行清算,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未尽清算义务的,其债务由企业法人、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企业被注销后,企业法人归于消灭,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债权债务按企业法人的开办者和投资者申请注销时所作的承诺处理。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规范企业退出市场的规则,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注释:
1、 企业法人的终止,是指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注。
2、清算组织是指负责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也称清算人,即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注。
3、法人清算是指清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4、企业法人被撤销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该企业法人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种是的依照国家法律或法规的行政命令而被撤销。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梁书文主编:《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